錦州市城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日期:2014-11-27 15:14:00
第一條 為加從城市地下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遼寧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城市地下水資源。
第三條 凡在錦州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從事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均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年度用水計劃的制定與組織實施。市城市水資源辦公室負責城市地下水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地下水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條 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好城市地下水水質、水量的勘察和評價,建立城市地下水管理系統和監測網絡,掌握地下水水位、水質的變化情況,為城市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提供依據。
第七條 城市規劃區年度用水開采總量、井點布局和取水層位的確定,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和當地的水文地質條件,開由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建設單位必須向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接受審核,經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再到水行政主管部門中討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取用城市地下水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設書;
(三)建設項目節水設施配套建設意見;
(四)取水區域的1/500地形圖和相關的水文地質圖;
(五)其它涉及用水或取水的有關資料。
城市建設行政土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第九條 新鑿水井需要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在工程竣工后,鑿井單位或個人應向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接受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成井地區的平面布置圖;
(二)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剖面圖;
(三)單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
(四)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裝置情況;
(五)其它有關資料。
直接飲用城市地下水的,必須提交市一級衛生防疫部門的水質化驗報告單。
第十條 申請取用城市地下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核同意:
(一)城市供水管網到達的地區;
(二)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達不到40%的;
(三)地下水已嚴重超采,地面已明顯出現沉降的地區;
(四)地下水已受到嚴重污染的地區;
(五)城市商業區和居民密集區;
(六)影響建筑物安全的地區;
(七)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的防護區和城市規劃確定的公共供水水源發展區;
(八)其它不宜取水的地區。
第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興建地下工程和進行勘察鉆探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搞好不同含水層的止水封隔工作,防止破壞和污染城市地下水資源。
第十二條 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向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繳納水資源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擁有自備水源工程的單位應安裝量水設施,水資源費按提引水量計算。無量水設施的,按該工程(或設備)全天最大提水量(或設備銘牌最大能力)計算。
第十四條 各取水單位的年度用水計劃,應當納入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實行月計劃、季考核。對使用公共設施超指標用水的單位,按照《遼寧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加價收費。
第十五條 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用水指標。對不嚴格執行用水指標造成浪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措施限制用水。
第十六條 無故拒交或拖欠水資源費的,由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比照《遼寧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加價收費。
第十七條 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自覺服從城市水資源工作人員的管理,對阻礙水資源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
罰。
第十八條 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錦州市房產公用事業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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